厂家生产化肥不合格,为什么要罚经销商?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使用压力管道、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其中涉及复合肥的典型案件如下: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8月11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7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在宁河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郭某某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测总养分和有效磷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从一商贸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复合肥料250袋,售出164袋。
本案货值金额36250元,违法所得147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是保证粮食生长的重要农资产品。案发时正值农忙追肥关键期,此案的查办有效警示了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小编说两句:关于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处罚的案例我们发布过不少,很多经销商对此表示不解。主要疑问是,不合格化肥是厂家生产的为什么要罚销售者?
其实这个问题答案也比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所以,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后,化肥价格资讯在此提醒,希望农资经销商朋友能够把好关,在进货时查验产品相关资质、合格证等,并且要在合同里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这样如果出现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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